案例23: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對某能源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7月,東北能源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某風電場發生風機倒塌事故。經東北能源監管局確認,某能源公司一風場風機于2023年6月發生倒塔事故,涉事單位未及時向東北能源監管局上報事故相關信息。在核實事故信息后,東北能源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因發生事故遲報,無法在第一時間開展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涉事單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給事故調查組葉片殘骸、事故機艙、接閃器、防雷接地引下線等重要事實證據實物。9月,東北能源監管局對涉事單位正式立案。10月,東北能源監管局對涉事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存在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時限向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監管部門報送事故信息且事故調查過程中存在破壞事故現場、隱匿事故重要部件、消極提供事故資料等情況。以上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上一年收入76%,即26.8萬元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和《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東北能源監管局對涉事單位處以280萬元的罰款。同時根據國家能源局《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版)》,依程序將其推送國家能源局“信用能源”平臺,對其開展信用分類監管。 案例24: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對某工程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5—6月,華中能源監管局在對武漢某電廠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現場檢查時,發現施工單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公司項目部在作業時腳手架搭設不規范,且現場未見驗收標識牌,高處作業地點的下方未設置隔離區,未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二是該公司項目部開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輸水罐罐體人孔門未封堵、無警示標志。2023年8月,華中能源監管局對該企業正式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10月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該工程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并限期完成了檢查發現問題整改的情況,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對該公司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上述兩項處罰合并執行,依法對該公司處以6萬元罰款。 案例25: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3年6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在對某新能源發電公司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開展風力發電機組登塔檢修高處作業過程中,工作負責人擅自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且未指定臨時負責人或安全監護人。2023年7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依法立案調查。2023年9月,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未落實專人現場監護等高風險作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之規定。該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觸電事故教訓,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從重處罰。甘肅能源監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9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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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生產監管典型執法案例(23—25)
發布時間:2024-03-29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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